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879号
原告:何贵如,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慧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龙桥路*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成,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贵如与被告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何贵如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贵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贵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贵如负担。
审判员 苏建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颖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