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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177-2号

淡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淡某,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177-2号

原告:淡某,男,194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甲,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张某乙,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淡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淡某于2016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张崇民

审 判 员  蔡建平

人民陪审员  周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