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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579号

李学成与张福臣、王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成,张福臣,王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成,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张福臣,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秋君,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学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017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学成与被执行人张福臣、王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福臣、王秋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