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成,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张福臣,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秋君,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学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017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学成与被执行人张福臣、王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福臣、王秋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