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254号
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西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华辉
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
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