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871号
原告:韶关市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少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芳,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叶炳。
原告韶关市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叶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201.75元,由原告韶关市康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