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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刑初639号

林树海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林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1刑初6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树海,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现住嘉善县。2012年8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6)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树海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培丽、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1月29日晚,被告人林树海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城东村张家桥小区130号三楼东南角房间内多次组织汪萍、范根洪、杨杰、石永伟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非法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林树海处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被告人林树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树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祥红、汪萍、杨杰、石永伟、范根洪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树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树海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树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树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及作案工具牌九牌1副、塑料袋1个,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树海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娄佳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颖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