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4902号原告南京卓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华电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莹,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银根,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卓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银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银根与被告南京卓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南京卓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银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6)苏0113民初4882号原告沈银根诉被告南京卓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徐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