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929号
原告: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5624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惠路北拓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冰瑶(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鑫雨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36415-X,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阵村禾安电排站侧边。
法定代表人:朱浩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鑫雨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无锡同华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