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46号罪犯蒋艳丽,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艳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蒋艳丽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艳丽,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艳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艳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