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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行初18号

唐锐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锐,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行初18号原告唐锐。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行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冯中元,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备,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后杨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于绍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乐备,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夕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唐锐因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锐负担。

审 判 长  顾 倩

审 判 员  姚利华

人民陪审员  杨 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乐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