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764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徐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向元涛,男,1972年11月0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元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