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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1197号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197号

原告:周某。

被告:吴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