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执2919号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林辉煌、王清花、林晓祥、林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林辉煌,王清花,林晓祥,林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大、杨荣胜,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辉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洪光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辉煌,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清花,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晓祥,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海滨,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林辉煌、王清花、林晓祥、林海滨的银行存款20187178.4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林辉煌、王清花、林晓祥、林海滨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