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福大、杨荣胜,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辉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洪光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辉煌,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清花,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晓祥,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海滨,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林辉煌、王清花、林晓祥、林海滨的银行存款20187178.4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林辉煌、王清花、林晓祥、林海滨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