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49号原告邢入文,住大连市。被告孙玉霞,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入文与被告孙玉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代理
审判员 康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