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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02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02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20101079632376C。

主要

负责人:龚国强,行长。

被

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伯年,总经理。

被

申请人: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宁安村岳怀隶68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山,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菀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中心服务区虎门港服务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学犟,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杨学犟,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170483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银行存款人民币5170483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