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1民初1672号

林玮玮与杨申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玮玮,杨申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1672号

原告:林玮玮,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人王光荣,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申恩,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原告林玮玮与被告杨申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玮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申恩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玮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申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偿还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从事海上水产养殖,被告杨申恩以其养殖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立有借据为凭。被告时至今日,都未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杨申恩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申恩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杨申恩并立有“兹向林玮玮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大写)”的借据为凭。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申恩出具的借据体现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据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申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杨申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进仓

审 判 员  阮 斌

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

书 记 员  梁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