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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742号

吴长明与高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长明,高峰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明,女,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云南省西山区人。关于吴长明与高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51150.00元,执行费为66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峰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其制定每月还款500.00元,现交纳1500.00元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49650.00元尚未执行,故本案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刘兴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凌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