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执民字第290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蒋晓萍、何增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蒋晓萍,何增良,浙江绿洲亚飞汽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46号东洲商务公寓1-3层。诉讼代表人程世云,行长。被执行人蒋晓萍(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0********),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号。被执行人何增良(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5********),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号。建德市万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何增良,总经理。被告浙江绿洲亚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红枫商城6号。法定代表人何增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晓萍、何增良、建德市万力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绿洲亚飞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78048.9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19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蒋晓萍、何增良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聚龙大厦1单元1801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灵栖路9号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2465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人民币2401249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蒋晓萍、何增良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聚龙大厦1单元1703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御景园8幢3单元406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423号、423-1号、423-2号、423-3号房地产,拍卖所得款共人民币9480000元;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蒋晓萍所有的号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23000元;依法提取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宏丰家居城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人民币481365.08元,扣除优先债权、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29871.35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蒋晓萍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杭州宏丰家居城2幢285、286、287、288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聚龙大厦1单元1701室、1702室、2单元1701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新世纪大厦1幢1-602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文化路8号新安江大厦1幢2003室、2005室的房地产、建德市洋溪街道龙源·清溪翠谷56幢的房地产、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水岸度假村1幢4单元1722室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共人民币14390000元,尚不足清偿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蒋晓萍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聚龙大厦2单元1702室、201室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东入城口红枫商城6号的房地产,经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蒋晓萍、何增良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9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