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郭庆华,男,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
被执行人:程忠升,男,汉族,1995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本院在执行郭庆华申请程忠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庆华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13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安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世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