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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28号

郭庆华、程忠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庆华,程忠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郭庆华,男,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

被执行人:程忠升,男,汉族,1995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本院在执行郭庆华申请程忠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庆华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13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安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世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