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钦书(绰号“疤只”),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2003年12月18日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3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元;2010年7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0月26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3年9月4日止)。因涉嫌强奸、抢劫于2016年1月7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蔡钦书被控强奸、抢劫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嫌个人隐私,于同年8月17日、9月14日二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范礼祥、检察员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钦书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于2016年8月19日延期审理,同年9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蔡钦书吸食毒品及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来到汀州镇商业城,见被害人涂某某独自往商业城二楼行走,遂心生奸淫邪念。随后,被告人蔡钦书驾车到商业城二楼过道等候涂某某,待涂某某来到二楼过道时,被告人蔡钦书即手持水果刀上前胁迫被害人涂某某,并在二楼过道地板上对涂某某实施奸淫。被告人蔡钦书奸淫完毕后,将涂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及白色红米NOTE2手机壹部等物。之后,被告人蔡钦书以人民币300元将手机销赃给俞某某。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涂某某的长裤、阴道擦拭物、现场的沙子经鉴定,未获STR分型;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米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蔡钦书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涂某甲、张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钦书的供述和辩解;5、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勘验、检���笔录等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钦书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元,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钦书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钦书犯强奸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犯抢劫罪,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钦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拿走被害人手提包是为阻止被害人利用手机报警。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蔡钦书驾驶摩托车行经长汀县汀州镇商业城时,见被害人涂某某独自往商业城二楼行走,心生奸淫邪念,遂驾车越过涂某某驶至商业���二楼过道守候。待涂某某来到二楼过道时,被告人蔡钦书即手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刀刃架在被害人涂某某脖子上,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二楼过道地板上对涂某某实施奸淫。被告人蔡钦书奸淫完毕后(因身体原因未射精),强行将涂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元及白色红米NOTE2手机1部等物)抢走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蔡钦书以人民币300元将手机销赃给俞某某,现金用于挥霍,其余物品被其丢弃。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涂某某的长裤、阴道擦拭物、现场的沙子经鉴定,未获STR分型;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米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当晚,被害人涂某某在亲友的陪同下至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蔡钦书自动向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立案及侦破经过。2、证人证言(1)涂某甲证言:2015年11月20日23时45分,我姐涂某某从宿舍到我住的地方,说走到商业城上坡停车的地方时,被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用刀架在脖子上拉到一部车边强奸,强奸完后还把她的包拿走了,包里有一部刚买不久的红米手机还有100多元钱。我男朋友张某某问我姐是已经强奸了还是未遂,我姐说被强奸了,而且内裤被那个人拿走了。(2)张某某证言:2015年11月20日23时40分许,在我女朋友涂某甲家,涂某某和我说,她被人抢劫了,有人用刀架在她脖子上,抢她的手提包,手提包里有手机还有100多元现金,然后她又说被人强奸了,但是她情绪慌张,没有表述清楚,后面她想去洗澡,我就细问她对方有没有强奸她,她说对方没有射精,我和她说这已经算强奸了,现在还不能洗澡,要先报案,后来我就带她来派出所报案。(3)俞某某证言:2015年11月21日11点多钟,我在家楼下麻将店里打麻将,跟我一起打麻将的“XX”问我要不要手机,我说要,“XX”就拿出这部(被查扣的)白色的红米手机(手机卡已拨除),我觉得满意就以300元买了这部手机,(4)黄某某证言:2015年11月20日晚22点多,我骑电动车载涂某某回家,到商业城后门那边,涂某某下车回家,我也骑电动车回家。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2015年11月20日晚上23点,同事黄某某送我回商业城后门酒店员工宿舍楼下后,我一个人回二楼宿舍。走到离员工宿舍还有10多米的过道的时候,一个男��手上拿了一把刀将刀刃架到我脖子上,用普通话说:“我要跟你做爱,你要配合我。”我说,我会配合,不要让我怀孕,要去买避孕套。他说“不可以,我不会让你怀孕的”。男的叫我把裤子脱下来后,把刀收起来,把自己的内外裤脱到小腿边,但是这个男子的阴茎一直硬不起来,不能够插入我的阴道里面,过了十分钟左右,这个男子叫我用手将他的阴茎插入我的阴道里面,我就按照他说的办。之后这个男子的阴茎在我身体里抽插几分钟后(没有射精),这个男子让我把内裤脱下来给他做纪念后,这个男子又叫我在上面他在下面,这个男子的阴茎还是没有硬起来,叫我用手把他的阴茎塞进我的阴道里,之后我们两人采用这个姿势发生性关系。过了几分钟后这个男子没有射精没有继续强奸我,这个男子骑摩托车往东门方向逃跑,我身上红色手提包被这个男子带走了。手提包内有白色红米NOTE2手机一部,110元现金,还有银行卡、钥匙、眼药水等物。4、被告人蔡钦书供认:2015年11月20日晚上,我在吸毒酒后产生性欲望,22点多,骑摩托车出去找妓女。到商业城中门后面上坡底端时,看见一个妇女从一辆摩托车的后座上下来往上坡处走,而载她的摩托车骑走了,心里起了邪念,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于是骑着摩托车超过那个妇女,来到二楼拐弯处停下来,将摩托车熄火后,迎面走到那个妇女身前,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打开刀刃后,将水果刀架在那妇女的喉咙处,把她拉到旁边一辆小车跟护栏的空隙处,然后叫她不要说话,配合我做爱。在那妇女说她会配合后(还叫我不要射进去让她怀孕并问我有无避孕套),我把刀放到旁边的地上,然后叫她把裤子脱掉,我自己的裤子内裤也脱到大腿处,接着我让那妇��躺在地板上并压上去,接着用我的阴茎在她的阴道口摩擦,但阴茎一直硬不起来,插不进阴道,就叫那妇女用手指夹住我的阴茎塞进她的阴道,抽插了几下,也没射精,我就把阴茎拔出来了。然后站起来,叫那妇女把内裤脱下来给我作纪念并放在旁边的地板上后,我躺在地板上,叫那妇女坐到我身上,想把我的阴茎塞进她的阴道里,但是阴茎硬不起来塞不进去,我就叫她用手帮我撸阴茎,可阴茎还是硬不起来,我就不想继续了。我担心那妇女会报案,就把她的包拿起来,并对她说我会把她的包扔到楼下的拐弯处,妇女说不要把她的包拿走,但我没理她。拿着那妇女的包来到停放摩托车的拐弯处,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时,正好有辆摩托车骑过来,而且那车灯照着我,我很害怕,直接骑着摩托车离开并把那妇女的包带回家里了。妇女的包里有一部手机、一个���包(钱包里有110元钱)、银行卡等物品。第二天上午,在新民小区的老年活动中心,我将那妇女包里的白色小米手机以三四百元的价钱卖给了一个在洗脚店里上班的女服务员,现金我自己留下,其他物品和包被我扔到五通桥底下的汀江河里。(作案用的)刀是银白色的折叠式水果刀,打开刀刃后整把刀大概20厘米长,刀刃和刀柄差不多一样长,刀刃是单刃的,前部是尖的。当时我离开现场时,忘记拿走那把刀和那妇女的内裤了。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长汀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买赃人俞某某扣押白色红米NOTE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涂某某。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1)现场位于长汀县汀州镇商业城X过道���东往西第四辆小车与过道墙之间的地板;(2)在距北墙31cm、距东墙水泥柱121cm的地板处检见有女性内裤一条,距北墙5cm、距东墙水泥柱92cm地板处检见有斑痕,并现场予以提取的过程。(3)现场未检见作案工具水果刀。7、长汀县公字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11月21日2时42分至3时20分,长汀县公安局向被害人涂某某提取阴道擦拭物、血液及外裤用于鉴定。8、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21日晚上23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害人涂某某进行身体检察,被害人涂某某脖子上有一处明显刀痕。9、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5年11月30日,证人俞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蔡钦书即是出售白色红米NOTE手机给其的“XX”。(2)2015年11���30日,被害人涂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蔡钦书即是强奸其的男子。10、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月7日,被告人蔡钦书指认长汀县汀州镇商业城X楼过道为案发现场及现场情况,11、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该所对检材被害人涂某某的外长裤、阴道擦拭物、现场的沙子与被害人涂某某的血液进行DNA检验及入库比对,检材未获STR分型。12、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证明:涉案红米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1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安某某及刘某某证言、《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3)汀刑初字第144号、(2013)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蔡钦书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其于2016年1月7日自动联系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投案的到案经过。14、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钦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强行劫取对方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钦书提出其拿走被害人财物只是为了阻止对方用手机报警的辩解,与其劫取的财物不仅限于通讯工具,且在劫取财物后将现金占为已有并将劫取的手机予以变卖等行为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蔡钦书犯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钦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钦书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钦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强奸罪行,就其强奸罪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归案后至庭审辩论结束前拒不供认非法占有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就其所犯抢劫罪行,不能成立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钦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蔡钦书退出抢劫所得财物人民币一百一十元,发还被害人。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蔡钦书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田火
人民陪审员 林福福
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程千远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