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357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74号。机构代码:41000108。代表人:柏植军,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杨威,男,汉族,1983年2月6日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
申请人:靳媛媛(杨威之妻),汉族,1981年4月11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市分行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威、靳媛媛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