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813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潍坊鑫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369号广潍集团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红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杰,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正光。
被
申请人:徐亚萍。潍坊鑫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正光、徐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8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正光鲁G汽车一辆,潍坊鑫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查封,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正光汽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901元,由潍坊鑫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希君
审判员 吉延东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宫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