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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7531号

丁西现与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西现,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7531号

原告:丁西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峰,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国慧,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被告鲁峰父亲。

原告丁西现与被告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黎小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鲁国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由越城区皋埠镇南坂溇村鲁峰向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韩方同村丁西现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原告陈述被告未归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3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相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认为案涉纠纷系由于被告欠案外人马兴刚赌债3万元,在马兴刚要求下将借条出具给本案原告,且支付了2400元利息,并提供了鉴定通知书、结婚证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纠纷系由赌债引起,且原告对此不认可,故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鲁峰应归还给原告丁西现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鲁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黎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