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569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
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
被告:李砚名。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诉被告李砚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砚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电话费278.05元、违约金(含终端款)2543.6元,共计2821.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砚名于2012年10月1与原告签订《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办理无预存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其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3GiPhone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186元iPhone套餐,承诺在网36个月,即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则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购机价格购买价值3699元的3GiPhone定制手机终端一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仅按合同履行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欠原告电话费278.05元,话费违约金77.60元,终端款违约金2466元,共计2821.65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砚名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办理3GiPhone合约计划业务,该业务系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完全义务,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依此主张拖欠话费278.05元及违约金(含手机终端款)254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李砚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李砚名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话费278.05元、违约金2543.60元,共计2821.65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