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59号
原告:陈晓辉,女,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耿亮,男,住任县。
原告陈晓辉诉被告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10000元,并按照月息2%的标注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17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服务费用2000元/月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滞纳金暂计97200元以人民币8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1%的标准从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质押的车牌号为冀A×××××、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的揽胜SALMN1E4小型越野客车对上述借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依法折价归还原告所有或者就依法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服务费及滞纳金,适用民事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第二项要求被告以质押的车牌号为冀A×××××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依法折价归还原告所有或者就依法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原告的此项诉请其实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民事审判特别程序审理。原告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在同一案件中适用同一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依法退还于原告陈晓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凤坤
审 判 员 李旭冲
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