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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监53号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5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林。

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城经济开发区顺河街南。

法定代表人:徐敏。

被执行人: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西郊花园屯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和。

被执行人: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前坡村北、省道254线35公里处路东。

法定代表人:孟凡辰。

被执行人:孟庆林。

被执行人:徐敏。

被执行人:陈永和。

被执行人:孟凡辰。

被执行人:杨会敏。关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1491执298号)。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德开民初字第522号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亚雯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9月14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办公室案件承办人:高峰记录人:杜亚雯合议庭成员:唐军、赵宝栋、刘冬梅评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是否提级执行进行合议。高:(案情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22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少案多,长期执行未果,现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提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级,请合议庭合议。唐: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鲁1491执字298号,因该案长期执行未果,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提级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建议提级执行。赵:同意

审判长和承办人意见。刘:同意

审判长意见,该案提级执行。合议庭意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鲁1491执字298号案件提级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鲁14执监53号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单位或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单位或住址德州市武城县执行的金额实际完成金额立案时间2016年9月14日结案时间2016年9月14日执行结果提级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方式提级执行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其中:拘留人;逮捕人共计人执行员意见:日期:(签名)庭长意见:日期:(签名)阅卷笔录时间:2016年9月14日阅卷人:高峰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22号民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阅卷审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阅卷人认为应予立案执行。结案报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武城县武城镇鲁北加油站、孟庆林、徐敏、陈永和、孟凡辰、杨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22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现本案提级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该案予以结案。承办人高峰

二O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承办庭室执行二庭承办人高峰院领导审批意见:案号(2016)鲁14执监53号生效时间2016.9.14是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是(否□不公布的理由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庭领导审核或审批意见:是否属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是□否□

审判长审核意见:是否属于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案件是□备注说明:承办人:高峰2016年9月14日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副卷,一份报公布裁判文书专门机构备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