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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738号

申请人罗德红与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德红,郭建国,谭胜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38号

申请人:罗德红,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

被

申请人:郭建国,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

被

申请人:谭胜良,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系被告郭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德红与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德红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宇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