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38号
申请人:罗德红,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
被
申请人:郭建国,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
被
申请人:谭胜良,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系被告郭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德红与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德红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德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国、谭胜良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宇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