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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304号

李某与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安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304号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孔某甲。被告安某甲。

原告李某诉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植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甲,被告安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12月份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安某乙。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6年4月份分居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有错误可以改正,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份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安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6年7月份分居至今。

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已近十三年,且生有一子,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其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相互体贴,相互分担,互谅互让,还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植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