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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400号

孙启广与宁波市江北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鲁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启广,宁波市江北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鲁志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孙启广,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31683914-4。

法定代表人:鲁志。

被执行人:鲁志,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广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便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鲁志[(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00235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志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帕萨特牌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D×××××的奔驰牌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B×××××的上海别克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本院拍卖,拍卖款项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400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