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171号
原告:黄屹,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屹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屹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屹承担。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