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463号
原告:钟明才。
被告: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太平寺。
法定代表人:谢勇。
被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龙正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挺。
被告:谢勇。
被告:谢挺。
被告:海南乐途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四东路富苑小区3D102。
法定代表人:李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才与被告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勇、谢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才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蒲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