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西,居民。被执行人卢占举,农民。被执行人毛玉玲,个体户。被执行人毛玉玲,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振西与被执行人卢占举、毛玉玲、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612号民事调解书:卢占举偿还刘振西借款本金23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合计31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29万元自2015年6月起,于每个月30日前各支付6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如卢占举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另行支付刘振西违约金1万元;此外,刘振西可就被告上述未清偿的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毛玉玲、卢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刘振西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本金24000元,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无法使本案在有效期限内执结;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曹卫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