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370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华龙苑2-4#楼中间。法定代表人冯晓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璐星,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龙江县公安局,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明爽,女,龙江县艾可奇汉堡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路星、明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