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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2444号

蒙燕平与柳州市环星化学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蒙燕平,柳州市环星化学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2444号原告蒙燕平。委托代理人胡立军,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亦伦,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州市环星化学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782644。法定代表人张乾坤。委托代理人韦介宏,广西华尚(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宁,广西华尚(柳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燕平诉被告柳州市环星化学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蒙燕平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蒙燕平负担。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垭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