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执674号

陈金峰与金乡县中意购物有限公司、胡正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峰,金乡县中意购物有限公司,胡正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峰,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中意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一中对过。法定代表人胡正威,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正威,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胡正威、金乡县中意购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