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峰,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中意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一中对过。法定代表人胡正威,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正威,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胡正威、金乡县中意购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