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吴朝晖,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村宏大山庄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柏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朝晖与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89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