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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初274号

杨亚飞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飞,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274号原告杨亚飞,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刘训华,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骏。委托代理人徐晨杰。

原告杨亚飞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表示将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不再继续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飞负担。

审判员  汪霄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廷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