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274号原告杨亚飞,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刘训华,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骏。委托代理人徐晨杰。
原告杨亚飞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XXXXXX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表示将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不再继续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飞负担。
审判员 汪霄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廷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