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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032号

刘洋与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洋,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32号

原告:刘洋,居民。

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娥,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第三人: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石桥无锡花园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洋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陶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