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32号
原告:刘洋,居民。
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娥,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工会主席。
第三人: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十字街道石桥无锡花园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亚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洋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陶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