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249号
原告:嘉兴申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48室。
法定代表人:丁婷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蓉,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申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申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申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嘉兴申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