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蔡春。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委托代理人孙昌玉。申请执行人蔡春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春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借款本金1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元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庆玉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金成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