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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374号之一

钱奎与黄敏、杨维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奎,黄敏,杨维堂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黄敏,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杨维堂,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钱奎因被执行人黄敏、杨维堂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奎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黄敏已支付的30万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杨维堂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5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仇为民

审判员  刘慧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