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郝光辉,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武汉市昊华中建建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北湖农场内。法定代表人余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郝光辉与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光辉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郝光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31,453.11元,风险抵押金本金1,500元,鉴定费2,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22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10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4,618元,经济补偿金66,375元,共计114,273.11元;2、向申请执行人郝光辉支付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到2016年9月1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19.94元;3、承担执行费1,614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北湖铁联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407.0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增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