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5988号
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1层119室。
法定代表人:丁宪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良萍,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乐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乐义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