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286号被告人吴强吴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暂住北海市海城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柱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6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吴强吴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与重庆路交汇处的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处,盗走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铃木鹰牌电动车(车牌:北海C1631;车架号:20110531317;电机号:11051464025;价值:902元)。得逞后,被告人吴强吴某将赃车转卖他人得款150元。
二、2016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吴强吴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桃李蹊幼儿园门口处,盗走戚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美豹煌牌电动车(车牌:北海06077;车架号:L30713937;电机号:A30AC14072994;价值:2048元)。得逞后,被告人吴强吴某将赃车更换车牌后藏匿于家之中,留作自用。
三、2016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吴强吴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外沙岛海上人家酒店门口处,盗走王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北海E0299;车架号:L5XDElZH7F6039608;电机号:10ZW6069312YEF0401534)。得逞后,被告人吴强吴某将车牌号拆卸藏于家中,将赃车转卖他人得款200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吴强吴某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强吴某处扣押上述白色美豹煌牌电动车、北06077号车牌、北海E0299号车牌及作案钥匙。白色美豹煌牌电动车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吴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110接警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涉案电动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吴某、戚某、王某陈述,被告人吴强吴某供述,估价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强吴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吴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强吴某犯罪所得的一辆黑色铃木鹰牌电动车(价值:902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北海E0299),分别发还被害人吴鸿远、王宝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邹 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桂岚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