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12号
原告:刘东。
被告:李洪梅。
原告刘东与被告李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刘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惠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陈 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