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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812号

刘东与李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东,李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12号

原告:刘东。

被告:李洪梅。

原告刘东与被告李洪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刘东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惠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陈 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