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024号
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贾公路37号。
负责人:吴久红。
被告:李建波。
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告李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俊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许笔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