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新。被执行人徐栋。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栋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89.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栋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86.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