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1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双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玉仁,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犯滥发林木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9月2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及其辩护人苏国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仁、孙双江于2015年12月末至2016年3月11日,未经公主岭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赵玉仁所有坐落在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七组后700米处东西林带(6林班38小班)内杨木,共计滥伐杨树为100株,立木材积(蓄积)为95.708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72.421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211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的供述;2、证人于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每木调查野帐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赵玉仁的辩护人苏国山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玉仁、孙双江于2015年12月末至2016年3月11日,未经公主岭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赵玉仁所有坐落在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七组后700米处东西林带(6林班38小班)内杨木,共计滥伐杨树为100株,立木材积(蓄积)为95.708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72.421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211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每木调查野帐,证明二被告人共计滥伐杨树为100株,立木材积(蓄积)为95.7088立方米,鉴定意见,证明通过被告人孙双江指认的伐根进行逐个测量,共计100棵,蓄积量约为95.708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72.4219立方米,价值为36211元。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涉案物品小货车一辆、杨树原木11.96立方米依法被森林公安机关扣押。罚没款收据,证明赵玉仁、孙双江滥伐林木变价款依法予以没收。情况说明,证明十屋镇双河村6林班38小班砍伐的杨树100株,未经公主岭市林业局批准采伐。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于某系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村支书兼村长,2015年12月16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将位于十屋镇双河村七组后700米处东西林带杨木顶账给赵玉仁。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蔡某某系十屋镇双河村五屯屯长,被告人赵玉仁手里的位于十屋村村部后的网林是他们村集体顶账给赵玉仁的。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系十屋镇双河村监委会主任,2015年12月16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位于十屋村村部后的网林顶账给赵玉仁。证人高某一的证言,证明高某一系十屋镇双河村二组组长,经高某一介绍,赵玉仁将自己手中的杨树分三次卖给孙双江。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十屋镇双河村妇联主任,2015年12月16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位于十屋村村部后的网林顶账给赵玉仁。证人才某某的证言,证明才某某系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会计,2015年12月16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位于十屋村村部后的网林顶账给赵玉仁。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苏某某系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兴源木业负责人,2016年3月9日孙双江给苏某某送来两车木材,共计7.23立方米。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肖某系公主岭市某某木业负责人,2016年3月初,孙双江给其打电话问收不收木材(杨树),肖某当时由于没有资金没有收。证人张某一的证言,证明张某一系公主岭市某某木业加工厂负责人,2015年12月25日孙双江问张某一收不收木材,张某一便把木材留下了。证人杨某一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末至2016年3月,孙双江先后两次雇佣杨某一及赵某一二人去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树带装杨树,孙双江将钱交给赵玉仁便走了,之后开始用油锯段木材,将木材装上车后,孙双江将木材拉倒桑树台镇某某村张某一的木材厂。被告人赵玉仁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16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位于十屋镇双河村七组后700米处东西林带(6林班38小班)内杨树顶账给赵玉仁,随后经高某一介绍,赵玉仁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00棵杨树分三次卖给孙双江。被告人孙双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年末,孙双江经高某一介绍,认识了赵玉仁,二人在明知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协商,赵玉仁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十屋镇双河村七组后700米处东西林带(6林班38小班)内杨树分三次卖给孙双江,孙双江用油锯砍伐杨树100株,随后孙双江将木材转卖给他人。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双江、赵玉仁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双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玉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戴允卓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