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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272号之一

庄其富、连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其富,连惠彬,黄美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其富,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连惠彬,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黄美琦,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庄其富与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庄其富与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庄其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俞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