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其富,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连惠彬,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黄美琦,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庄其富与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庄其富与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庄其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连惠彬、黄美琦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俞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