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544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段高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