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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544号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544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段高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公众号“”